序 言
山西科技學院前身是教育部批準創辦于2003年的獨立學院太原科技大學華科學院。經教育部2021年5月31日批準轉設成立山西科技學院,系省屬本科層次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文化引領、實踐導向、協同育人,堅持以工為主、理工結合、學科交叉、集群發展,致力于培養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高素質應用型、技術技能型人才。面向未來,學校將扎根晉城、服務山西、面向中原、輻射全國,建設特色鮮明、優勢突出、聲譽良好的高水平應用型本科高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學校法律地位,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加快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是學校的根本制度。
第三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山西科技學院,簡稱山科院。英文名稱Shanxi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縮寫SXIST。學校網址為www.toonclock.com。
第四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山西省晉城市澤州縣陵沁線666號。
第五條 學校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舉辦,業務主管部門為山西省教育廳,實行省市共建,登記管理機關是山西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六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七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育教學全過程,積極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國際交流與合作的基本職能。
第八條 學校以特色鮮明、優勢突出、聲譽良好的高水平應用型本科高校為目標,聚焦山西省和晉城市產業發展格局,以工學為主要學科,工學、理學、文學、經濟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多學科協調發展。
第九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學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為主,全日制本科在校生規模執行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數。學校根據發展實際,適時開展繼續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逐步推進國際學生招收和培養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山西科技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民主監督、開放合作,尊重學術自由,保障教授治學。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二條 學校舉辦者依法管理學校;監督學校辦學行為,指導學校發展規劃;考核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學校舉辦者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提供辦學資金、保障辦學經費來源;維護學校利益,促進學校持續健康發展,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各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自主決定學生考試考核標準;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 實施獎勵或處分;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相應學位;
(四)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劃和方案, 開展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五)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活動,積極開展產教融合和產學研合作,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研究機構的交流和合作;
(七)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原則,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確定崗位設置方案,制定和實施分配與獎勵辦法;按規定權限評審職工職務、職稱等級;
(八)對舉辦者和共建者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
(二)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各項職能;
(三)接受舉辦者及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接受社會監督和評議;
(四)維護教職員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五)依法實行校務公開,接受師生員工和社會的監督;
(六)維護校園安全穩定和良好秩序;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治理體系
第十五條 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履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鶎咏M織工作條例》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十六條 學校黨委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的使命擔當。
第十七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對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學校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學校黨委履行,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茖W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竟芾碇贫?,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鶎狱h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會議事規則:
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會議的出席成員為黨委委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不是黨委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以列席黨委會議。黨委會議議題由黨委書記提出,也可以由黨委其他委員或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提出建議、經黨委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黨委會議議事和決策實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議或決定。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研究決定;黨委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山西科技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黨內監督專責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定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山西省監察委員會設立駐山西科技學院監察專員辦公室,與中國共產黨山西科技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學校黨委實行校內巡察制度。
第二十二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應用型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辦出水平;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招生、就業及獎懲管理;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校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校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議題時,校長應當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對研究討論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二十四條 學校由二級學院、黨政職能部門、教輔單位等機構組成。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并報請批準,可設置、變更或撤銷學校黨務、行政部門及內設機構,并可根據實際合理調整各部門職能。
第二十五條 二級學院是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國際交流與合作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六條 二級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準,設立學院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或直屬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黨組織)。學院黨的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院黨的總支部委員會、直屬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二級學院黨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全面負責并加強學院黨的建設,保證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貫徹執行,把握好教學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項中的政治原則、政治立場、政治方向,在干部隊伍和教師隊伍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把好政治關。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學院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二級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制度是二級學院議事決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討論和決定學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學院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 二級學院院長是二級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學院的人才培養、科技研發、教師隊伍建設、專業建設、對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員工或教代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討論決定教師、研究人員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規程、學術道德規范等學術管理制度;
(二)審議學科、專業的設置和調整方案;
(三)評定并推薦教學和科學研究成果獎;
(四)受理審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
(五)對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等提出咨詢意見;
(六)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按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組建并開展工作;根據需要,在二級學院設置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置學術分委員會,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術委員會原則上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且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提名、學術委員會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四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負責學校學位事務的專門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制定學校學位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
(二)作出批準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三)審議學位授權學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事宜;
(四)審定學校有關學位的規章制度、辦法和標準;
(五)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爭議有關事項,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六)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相關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學科專家組成,每屆任期一般為三年,主任由校長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從本校師德師風高尚、教學科研經驗豐富、技術技能水平高的教授、副教授中遴選。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采取表決制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二分之一方為通過。
二級學院成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本學院學位授予相關工作,接受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負責指導全校的教學實施、教學管理和教學服務工作。教學指導委員會由相關校領導、教授代表、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各二級學院負責人組成,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
其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學校有關單位的教學工作;
(二)指導各教學單位執行教學計劃、實施教學(含實踐教學)和教學管理;
(三)指導各教學單位教師隊伍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實訓基地建設、教學實驗室等工作;
(四)監督和檢查教師履行教學工作規范、教書育人和完成教學工作任務;
(五)收集和反饋各教學單位、師生對教學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師對學生學風的意見,學生對教師教風的意見;
(六)推薦優秀教學成果和推廣先進教學經驗。針對教學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跟蹤調研或專題調研;
(七)協助學校開展教學質量評估工作;
(八)其他需要教學指導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職稱評審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由相關校領導、教授代表、各教學科研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正高級技術職務的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主任由校長擔任。
職稱評審委員會是學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學術組織,根據評審條件和評審規則,負責審定、評審、評議或推薦各類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職稱評審委員會在學校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管理和指導下開展工作,堅持標準條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則,保證評審質量,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材建設委員會,負責全校教材建設和選用審核工作。教材建設委員會由相關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各二級學院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全校教材建設提出總體規劃,指導并督促教材編寫計劃的制定與實施;
(二)檢查落實教材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組織教材評估及優秀教材的評選,審核并推薦優秀教材或專著的出版;
(三)審定學校教材選用計劃并監督檢查,審批與管理教材建設基金的使用情況,加強對教材建設的指導;
(四)完善教材審查標準,規范教材審查程序,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課程標準嚴格審查教材。
第三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組織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依照其組織章程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和修訂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師資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與教職員工利益直接相關的校內分配、福利和聘任、考核、獎懲等方案;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學校與校工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 60%。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全體教職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三十八條 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在二級單位設置教職工代表大會。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指導下,參照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團委指導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依其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代為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員工自愿參加的群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
第四十一條 學校共青團等校內其他群團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二條 學校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鑄魂育人,加強思想政治教育與實踐育人工作,堅持教育教學與生產勞動、社會實踐相結合。
第四十三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堅持全員育人、全過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以培養學生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基本要求,尊重學生個性差異,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轉型需求,結合學校戰略規劃、辦學定位和學科專業發展,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置、調整學科專業,優化學科專業結構,建立學科交叉融合、動態優化的機制,促進多學科協調發展。
第四十五條 學校根據國家發展和社會需要確定人才培養目標,制訂人才培養方案,進行教育教學資源建設,優化教育教學資源配置,建立和實施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和質量評估監督保障體系,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四十六條 學校加強科研機構、科研平臺與科研團隊建設,通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實現知識創新、技術創新和成果轉移,不斷完善管理機制,激發科研活力,提升學校的科技創新能力和社會影響力。
第四十七條 學校發揮人才和科技優勢,突出特色,堅持產學研協調發展,構建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協同育人模式,探索共建產業學院,促進產學研協同創新和技術成果轉化,為國家現代化建設、行業技術進步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堅定文化自信,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借鑒吸收人類優秀文明成果,推動文化傳承創新,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化。
第四十九條 學校充分發揮文化育人功能,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引領,推動文化建設貫穿德智體美勞“五育”全過程,實現大學文化建設與人才培養有機結合,促進師生的全面發展。
第五十條 學校積極開展教育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堅持面向國際,開放辦學,開展全方位、多層次、高質量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提升學校的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
第五十二條 教職員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社會服務,按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獎勵和各種榮譽稱號;
(四)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和事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與重大決策,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對職務晉升、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 教職員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履行崗位職責,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務育人;
(五)嚴守職業道德和學術道德規范,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聘用合同約定其他義務。
第五十四條 學校為教師開展教學、科研、學術及社會服務等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和保障,建立教職員工職業發展機制,鼓勵支持教職員工參加培訓、研修和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學校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提高教職員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五條 學校依法制定人事考核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其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任免、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六條 學校建立獎懲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職員工給予處理或者處分。
第五十七條 特聘教授、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 客座教授、訪問學者、進修教師以及其他形式的聘用工作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政策、學校規定和合同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十八條 學校實行崗位聘用與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類人員。健全公開招聘制度、競聘上崗制度和考核獎懲制度,開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資源配置工作。建立健全高層次人才引進激勵機制,探索建立人才評價考核體系,激發人才創新活力。
第五十九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建立健全教職工權利保護制度與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行使申訴權。教職工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提起申訴。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序處理教職工申訴。
第六章 學 生
第六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依規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在本校注冊并具有本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生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
第六十一條 學生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教學資源,獲得增強全面發展能力的基本條件和保障;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按照相關規定在校內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
(三)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發表學術成果,參加學術活動;
(四)在品德、學業和能力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完成學業,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二條 學生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學設備及生活設施;
(六)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七)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八)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獎助體系,多渠道籌措資源,為有困難的學生按照有關規定提供支持和幫助。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就業指導與咨詢等服務。
第六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綜合考評和獎懲制度,設立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學生予以獎勵,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與表彰獎勵;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處理或處分。
第六十五條 學校支持學生依法依規組建社團,學生社團應當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范圍內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六十六條 學校指導鼓勵學生接受勞動教育培養,積極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崇尚勞動,尊重勞動,提升育人實效性。
第六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制度與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學校依法保障學生行使申訴權。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提起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序處理學生申訴。
第七章 財務與資產
第六十八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 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各方面籌措事業發展資金。
學校各項收費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與標準,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有效監督”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財務預算管理制度、審批制度、財務信息公開制度、核算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保證資金規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七十條 學校資產是指屬于學校所有和使用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對外投資、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資產。
學校保護并合理利用學校以及與學校密切相關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和知識產權及其他無形資產。
第七十一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用管結合,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率,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七十二條 學校發生合并、分立、終止,或者審批機關決定撤銷,被終止辦學的,申請注銷登記前,在舉辦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形成清算報告,經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會審定通過,報舉辦者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學校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七十三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四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七十五條 學校鼓勵開展與各級政府、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的合作,通過簽訂科技合同、共建教學及研究基地(中心)、互聘人員、聯合培養學生等方式,開展科研合作,推進產學研結合。
學校實行開放辦學,支持境內外高校、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個人依法與學校合作辦學。
第七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政府部門、行業、企業、社區、校友等方面代表組成,作為學校咨詢議事和民主監督的重要形式,按照其章程參與學校管理、支持學校發展。
第七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會。校友是指曾在學校學習、工作、培訓過的學生和教職員工,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職銜的人士。
學校支持校友依法自愿結成非營利性校友組織,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和學校之間的聯系,促進學校與校友的共同發展,為校友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七十八條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管理捐贈項目和基金,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訓:崇德明理 精工求真。
第八十條 山西科技學院?;沼蓛蓚€同心圓構成,外圓為學校的中文、英文校名,內圓為S形的主圖和建校時間。?;諆葓A外圈齒輪圖形,代表學校理工為主的辦學定位。?;罩黧wS形圖案,寓意“山西”(Shanxi)和“科學”(Science)。S形圖案端頭呈點狀延伸,彰顯學校開放辦學、協同育人、充滿活力與生機的發展前景。
第八十一條 學校校旗分為兩種標準版,分別應用于不同場合。其一以白色為旗面底色,中心為?;占爸形?、英文校名標識;其二以紅色(C0M100Y100K10)為旗面底色,中心為學校中文、英文校名標識,字體顏色為黃色(C10M0Y100K0)。
校旗為長方形,長寬比為3:2,旗桿套為白色。校旗標準尺寸使用2號旗(2400mm×1600mm),特殊情況下使用1號旗(2880mm×1920mm)。設計尺寸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標準執行。
第八十二條 學校校慶日為5月31日。
第八十三條 學校標識代表學校形象,依法受到保護,學校各級各類組織機構和師生員工均應自覺保護學校標識不受侵害,維護學校的正當權益。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提交校黨委會審定,報山西省教育廳核準、教育部備案。本章程的修訂和廢止依此程序執行。
第八十五條 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以及變更名稱等重要事項,由學校提議,經全校教職員工和學生充分討論,由校長辦公會、學校黨委會分別審議通過,并報舉辦者審批,方可實施。
第八十六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訂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訂后的國家法律、法規不符;
(二)學校發生分立、合并、變更、終止,或者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變化等重大事項的;
(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認為應當修訂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學校其他規定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經核準,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施行。